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应当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在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受聘教师的职务评定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