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教师应当参加规定学时的脱产培训、进修,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考核、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岗位特点安排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