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教师评定职务、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