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师范院校。

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省、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师范类专业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改善其学习和生活条件。

中小学校应当为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教育见习、实习提供指导和场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