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各级师范院校,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优先保证各级师范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尽快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师范院校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