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传送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擅自拆除、切断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和配套设施;(二)擅自安装、移动信号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调整其参数;(三)利用电缆(线)接入视听设备、刺穿线路等手段截取或者传输有线广播电视信号;(四)擅自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其他线路或者物品;(五)其他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