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传送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擅自拆除、切断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和配套设施;

(二)擅自安装、移动信号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调整其参数;

(三)利用电缆(线)接入视听设备、刺穿线路等手段截取或者传输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四)擅自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其他线路或者物品;

(五)其他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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