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