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地名标志是用牌、碑、桩、匾等形式标示地名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清晰、规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