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十八条已修改除门牌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由市、县(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