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城市道路、桥梁、居民区;(二)机场、港口、车站、库区、水利工程设施;(三)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