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航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和运河中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以及航标、标志标牌、过船建筑物、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缆线、水下电缆、管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坡、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等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