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