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调运检疫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