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调运检疫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托运人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航空、邮政、交通承运部门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运递,并应当及时通知植物检疫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