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调运检疫第三十条有效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事先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入境时,必须持有省植物检疫机构批准文书和出口国检疫证,并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引种单位应将入境情况及时报告省植物检疫机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