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调运检疫第二十七条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