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