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