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四章 产地检疫第二十一条有效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