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章 调运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