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四章 产地检疫第二十条有效已发生检疫对象的繁育基地,应当立即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不得扩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