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四章 产地检疫第十八条有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并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