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第十七条有效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