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第十六条有效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重大疫情的控制和消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其费用纳入财政安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