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均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必须经国务院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