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第十四条有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疫情发生与蔓延情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制定相应的封锁、控制、消灭或保护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