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划区、控制和消灭第十一条有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应每三年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一年调查一次,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