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范围第十条有效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植物检疫,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检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