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有关部门和有关机关,是指国土、林业、水利、电力、农牧、地矿、交通、城建、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