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凡在四川境内长江流域进行生产建设和其它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