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是指在四川省境内长江流域的江河发源地和集水区对植被、土壤、水源的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