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水源涵养保护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防治并重,治管结合。长江流域各江河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水源涵养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