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鼓励节约用水和回收利用废水。城镇和江河两岸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