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地下水的水源地和出水口应当重点保护,开采地下水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分层开采,科学管理,禁止过量开采,严禁利用污水回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