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壤保护第十二条有效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现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能退耕的,要退耕还林还牧。难以退耕的和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采取挖沉沙凼、排水沟、挑沙面土等高横坡种植等措施,进行改良。有条件的,要将坡耕地改为梯田、梯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