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壤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金沙江下游、嘉陵江流域等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组织进行治理。盆地内其他各县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保护土壤,减少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