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在游行、示威队伍行进路线前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并立即通知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尚未排除;(二)发生火灾事故或其他严重灾害事故;(三)发生严重治安或刑事案件;(四)发生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