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佩戴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 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