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废止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措施,在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市),由该区(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