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管监察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监察部门组织整改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