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城市粪便实行统一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公共厕所和居民公用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单位厕所的粪便,必须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

粪便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