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下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清运;(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