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