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三级管理:

(一)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各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