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