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