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