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他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者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清运垃圾必须采用封闭方式,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做到日产日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