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井盖、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