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