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设施应当完好、整洁,破损残缺、不洁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