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行道树及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